重申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嚴禁接受廠商招待或與廠商飲宴應酬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9-05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8點:「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二、鑒於很多貪瀆弊案,都是從飲宴應酬及不當接觸開始,為維護縣府廉能形象,請同仁除了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等以外,嚴禁參加廠商之飲宴應酬,違者嚴懲。
二、鑒於很多貪瀆弊案,都是從飲宴應酬及不當接觸開始,為維護縣府廉能形象,請同仁除了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等以外,嚴禁參加廠商之飲宴應酬,違者嚴懲。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