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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沙坑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16
新竹縣沙坑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112 年8月29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二)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
二、 目的: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二)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三、 實施方式:
(一) 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
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時,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 已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再提起申訴。
四、 委員會組織:
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應置委
員五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
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受聘人員: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1至3人。
2. 教師代表1至3人。
3. 家長代表1至3人。
4. 社會公正人士1至3人。
5. 學生自治會代表1至3人。
(二)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另行遴聘,其職責行使至該屆
任期屆滿日止。
(四) 本校評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若申訴人為特教學生或其監護人,教師代表得加入特教教師,但不為該生被申訴之特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六) 申評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五、 申訴範圍:
新竹縣橫山鄉沙坑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在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
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舉凡恐嚇、勒索、
暴力傷害、師生衝突、侮辱、性侵害、體罰、不當補習及不服處分等,得依本要點向學校申評
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六、 申訴程序:
(一)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 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再申訴。
(三) 申訴及再申訴,申訴人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
事由。
5. 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6.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五)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將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
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書應報本府備
查。
七、 申訴書(如附件一):
(一) 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若提起再申訴時,
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二) 申訴書不合規定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不予受理。但申訴人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八、 評議程序:
(一) 申評會,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 申評會評議時,應以教育為本,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
(三)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四)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
守秘密;涉及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隱私之申訴案件及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
理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 提起申訴逾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期間。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
限。
(二) 申訴人不適格者。
(三) 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四)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五) 對於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
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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